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∷ 伊犁州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实施办法(试行) ∷

  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,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,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监督本局机关依法履行职责,根据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》的规定,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公开的原则

  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、便民的原则,提高办事效率,提供优质服务。

二、公开的内容

   除了上级明确规定的涉及保密、隐私等方面依法免于公开的内容外,凡我局制定或正在执行的与经济、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,均应予以公开或依申请予以提供。

三、公开的办事机构

   本局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,工作小组由局办公室、三个业务处室以及三个下属事业单位等部门组成,负责研究、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。
   局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、指导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工作。主要职责有:
   (一)负责本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;
   (二)受理和处理(或移交有关方面处理)向本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;
   (三)保管、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本局有关部门保管、维护更新本局的政府信息。
   州环境信息中心负责主动公开内容的上网发布工作。

四、信息公开的程序

   (一)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得政府信息的,可以采用网站、信函、电报、传真、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局行政办公室提出申请。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:
   1、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、身份证明、联系方式;
   2、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。
   (二)局行政办公室收到申请后,应当当场登记,并根据下列情况在规定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:
   1、属于公开范围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。
   2、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,并说明理由。
   3、不属于本局掌握范围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;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,告知联系方式。
   4、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。
   5、申请公开的内容不确切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、补充申请。

五、信息公开的时效

   1、对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,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,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。
   2、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,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;不能当场提供的,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。
   3、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,报上级批准后,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,并书面告知申请人,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。

六、公开的方式

   1、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网站、邮寄、递送、传真、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,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。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,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。
   2、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,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在政府网站上公开;有关部门应当适时更新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,并通过网站等途径公开,以供查阅。
   3、本局依申请向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,可以按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、复制、邮寄、递送等成本费用。

七、其他

   本实施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试行。
   办理地点:伊宁市斯大林街3巷15号? 伊犁州环保局办公室
   联系电话:0999-8042493、0999-8029522
   电子邮箱:bgswtm@ 126.com?????? 邮政编码:835000
   办公时间(北京时间:冬季为10:00-14:00,15:30-19:30;夏季为9:30—13:30,16:00-20:00(节假日除外)。

八、伊犁州环保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图

 


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境保护局主办 伊犁州环境信息中心技术支持

网站于2003年9月22日开通,总访问量:人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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